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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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代表人 馮輝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律德 間給付會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復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店小字第210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經核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欠1,5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