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慶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鴻權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二、被告黃鴻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