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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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7號

聲明人 林岡嶔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告 王其全 等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法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人雖主張訴外人 王華國 為起訴時被告王其全之繼承人,聲明由王華國承受訴訟,惟因王華國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明拋棄對於王其全之繼承權,並經新北地院於113年10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地院公告影本1份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規定,王華國應於繼承開始時起,即非王其全之繼承人。從而,聲明人主張王華國等為起訴時被告王其全之繼承人,聲明由王華國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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