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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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陳志尚 被告 劉文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劉文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志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