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上訴人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送達代收人 劉寶美 住○○市○區市○路0○0號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雨倫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057元(本訴35萬2,755元+反訴38萬4,302元=73萬7,057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6,285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