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債務人 施純嬌 債務人 葉婷雅 (即益群通信行)債務人 李銘達
一、債務人施純嬌、葉婷雅(即益群通信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遲延利息,以及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銘達請求連帶給付部分,茲因所附證物本票影本未載發票年月日與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不符,故對其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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