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曾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託標售111年度第13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所定系爭土地之標售底價為新臺幣(下同)2,80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8 號裁定(112.0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6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