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蔡吉銘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蔡吉銘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