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000號聲請人 張啟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不詳,各欄位均不可空白),並重新簽章。
二、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或免稅清單及近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