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4號被告 蔡佩書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 蔡林麗綉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請求就遺產之存款分割,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嗣撤回訴訟,惟未得被告同意。另被告請求就被繼承人 蔡振鉉 所遺之不動產及租金併予分割,惟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已撤回訴訟,無意預納該部分之裁判費,依法應由被告先為預納。經查,本件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75,390元(即不動產部分23,731,558元+租金1,370,000元=合計25,101,558元÷1/4=6,275,390元,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1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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