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809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玉碧 、 林孟霆 、 吳玉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玉碧、林孟霆所簽發之本票(下稱本票一),及相對人吳玉碧、吳玉饒、所簽發之本票(下稱本票二),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為何?
二、請陳報所繳納之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究為本票一之聲請費?抑為本票二之聲請費?
三、請繳納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具狀陳報究為何本票之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