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孟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孟凱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孟凱│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2,156元││12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孟凱│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1│││82,156元││1月26日起││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28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