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所發行之95年度第1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第11點已載明:「本債券除因本行發生清算、破產或重整之情事外,本債券之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惟查債務人現既未發生上開金融債券發行要點所列舉之清算、破產或重整之情事,聲請人即債券之持有人自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息,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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