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92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七五九二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玖仟元【計算式為:(22㎡×4500元/㎡=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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