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號聲明人 蔡雅玲
蔡珺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明人蔡雅玲、蔡珺安主張為被繼承人 陳冠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102年10月24日死亡)之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茲查,聲明人前提出本件聲明,惟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9日通知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並於同年2月10日送達聲明人之共同代收人蔡雅玲,惟聲明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各乙份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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