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張桂花
陳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蓉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固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84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2,083元(計算式:923平方公尺×3,500元×5/6=2,692,083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840元,原告尚應補繳2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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