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被告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被告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肆仟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玖點貳拾叁元,及如附表三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按給付時以外匯存款或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借款事實:⒈被告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華公司)於100年7月
1日邀同被告林森權、林淑芬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150萬元,利率按原告銀行月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11%(目前為年息2.98%),並同意隨同指數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日為104年12月10日。
⒉被告惠華公司於103年11月19日邀同被告林森權、林淑芬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新臺幣2700萬元,利率按原告銀行月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11%(目前為年息2.98%),並同意隨同指數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日為104年11月14日。
⒊被告惠華公司於103年11月19日邀同被告林森權、林淑芬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新臺幣1500萬元,利率按原告銀行月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11%(目前為年息2.98%),並同意隨同指數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日為104年11月14日。
⒋被告惠華公司於103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林森權、林淑芬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向原告申請「遠期信用狀」,額度美金200萬元,利率按六個月期LIBOR加碼2.6767%再除以0.946計息,約定到期日為104年11月14日。
⒌被告上開借款其中新臺幣部分,均約定如有遲延履行時,自
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六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上開借款其中美金部分,係約定對被告惠華公司現在及將來在原告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200萬元為限,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如被告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原告墊付金按原告通知遠期信用狀外幣授信利率,原告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核算新臺幣放款利率之較高率支付遲延息外,並另按逾期違約金標準計付違約金,且均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代立約人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
㈡、查被告僅清償上開借款之部分本金及繳息至附表一、二、三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止,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被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6,790,949元、美金1,338,189.23元,及自附表一、
二、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原告催請給付均無結果。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請求: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21,385元,及自10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2、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74,53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3、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5,03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4、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338,189.23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美金清償時以外匯存款或給付時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票3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2份、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授信約定書3紙、連帶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2紙、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40紙、存款牌告利率表、LIBOR-USD定盤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9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惠華公司前後數次邀同被告林森權、林淑芬為連帶保證人,總計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350萬元、美金200萬元,嗣後被告惠華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及繳息至附表一、二、三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止,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債權人即原告得就剩餘未返還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被告即負有返還義務。另被告林森權、林淑芬既就前開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與原告約定為被告惠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主債務人即被告惠華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於上開限額內負全部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表一: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2,058,210元│自104年8月30日│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2,366,700元│自104年8月30日│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1,981,035元│自104年8月30日│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2,205,000元│自104年9月1日│自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1,668,262元│自104年9月5日│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6│2,100,000元│自104年9月6日│自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7│970,200元│自104年9月8日│自10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8│2,725,123元│自104年9月30日│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債權本金合計16,074,530元│└───────────────────────────────┘附表二: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2,520,000元│自104年8月27日│自10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811,202元│自104年8月29日│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2,214,135元│自104年8月29日│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1,188,621元│自104年8月30日│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653,363元│自104年9月1日│自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6│1,580,456元│自104年9月1日│自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7│1,234,800元│自104年9月8日│自10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8│4,792,457元│自104年9月30日│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2.98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債權本金合計14,995,034元│└───────────────────────────────┘附表三:
┌──┬───────┬───────┬────────────┐│編號│金額(美金)│利息│違約金│├──┼───────┼───────┼────────────┤│1│65,313.92元│自104年6月30日│自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10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25,759.04元│自104年6月30日│自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10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64,950元│自104年7月31日│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474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65,000元│自104年7月31日│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474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66,306.1元│自104年7月31日│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474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6│209,548.8元│自104年8月24日│自10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896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7│60,800元│自104年8月31日│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402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8│53,946.67元│自104年9月3日│自10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10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9│117,600元│自104年9月8日│自10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402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0│117,600元│自104年9月8日│自10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402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122,272.2元│自104年9月8日│自10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4022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2│43,680元│自104年10月7日│自10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845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3│107,600元│自104年10月7日│自10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845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4│117,812.5元│自104年10月7日│自10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3.3845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債權本金合計美金1,338,18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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