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永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泰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永泰戶籍地址為臺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中○○○○○○○○○,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