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185號聲請人 余秋芳
姚任謙
姚雁淳
姚虹妤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死亡,有其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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