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2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經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9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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