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邱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 張有福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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