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36號原告 陳秀梅 被告 張定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18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