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林昀叡 相對人 呂永全
呂永德 呂碧潭 呂秀絨 江秀華 游呂勝 呂坤 助 呂浚瑛 呂碧宗
陳文義
呂威德 呂俊佑 法定代理人 阮氏芳式相 對人 呂明雄
呂素珍 呂王 張勝雯 (公示)
張麗月 (公示)
張麗卿 (公示)
張詠幀 即 張鈴莉
張淑莉 呂茶 呂錦鑫 呂錦彰 呂妙芬
呂睿珍 即 呂沛臻
呂妙珊 呂賴枝香 呂禮 呂福泉 呂酉 鄭呂笑 陳呂丹 石郭雪 石明旺 石美麗 石美蘭 賴秀 張美秀 賴乙菁 賴鈺婷 賴國來 賴甘月 蘇再枝 蘇水淼 蘇慧伶
蘇柔
蘇雲雀
張呂麵 呂錦峯 呂錦波 呂小萍
呂創業 張賴月春 張錫勲 張騰文 張榮結 李銘堂 李國林 李錦昌 李宥潔 李若菱 施 張玉琴
張晶玉 (公示)
張珈銘 (即張 蔡月雲 之繼承人)
施 張惠雅 張惠娟 (即張蔡月雲之繼承人)
張毓晏 張文瑈
林文 林志崑 林志彥 陳堯麟 陳堯通 兼特別代理人 陳堯麒 相對人 陳麗卿
陳香金 林秋梅
賴潤苗 (國外公示)
賴楊新茶 賴昭榮 賴昭雄 賴昭卿 賴昭以 吳賴綉琴 賴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09年訴字第511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42,095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附表七所示被告除外)按附表八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 呂坤助 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841元,聲請人則應給付呂坤助4,495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呂坤助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7,346元(11,841-4,495=7,346)。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呂坤助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呂坤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一審裁判費21,295聲請人109.4.21地政規費(複丈費)1,750同上109.7.28地政規費(複丈費)17,600同上109.9.7地政規費(複丈費)1,600同上110.2.19地政規費(複丈費)15,425同上110.12.15地政規費(複丈費)15,425同上111.1.4鑑價費69,000同上111.4.8合計:142,095元。地政規費(複丈費)15,425呂坤助110.12.30鑑價費52,000同上111.4.11合計:67,42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呂坤助之訴訟費用額附註1林昀叡1/15-----------4,4952呂田之繼承人(如附表一)1/435,52416,856連帶負擔訴訟費用3呂碧潭1/1449874684呂碧宗1/721,9749365張呂右之繼承人(如附表四)1/245,9212,809連帶負擔訴訟費用6陳文義2/1518,9468,9907江秀華1/482,9601,4058賴呂娥之繼承人(如附表五)1/245,9212,809連帶負擔訴訟費用9呂浚瑛1/121,18415,619此應有部分2/8,起訴時為游呂勝、游梅(109.12.18歿)、呂坤助、呂浚瑛、游哖、黃游青及張呂藝等7人公同共有。嗣於110.7.26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呂浚瑛、游呂勝、呂坤助各取得應有部分1/12。10游呂勝1/1211,8415,61911呂坤助1/1211,841---------12呂創益之繼承人(即呂秀絨)1/482,9601,405呂秀絨1/168,8814,21413呂永德1/961,48070214呂永全29/4808,5854,074訴訟中於110.5.21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呂文仁、呂志偉各29/960。15呂賴萬來之繼承人(如附表三)1/482,9601,405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附表一:呂田之繼承人姓名呂威德、呂俊佑、呂明雄、呂素珍、呂王、張勝雯、張麗月、張麗卿、張詠幀(原名張鈴莉)、張淑莉、呂茶、呂錦鑫、呂錦彰、呂妙芬、呂睿珍(原名呂沛臻)、呂妙珊、呂賴枝香、呂禮、呂福泉、呂酉、鄭呂笑、陳呂丹、石郭雪、石明旺、石美麗、石美蘭、賴秀、張美秀、賴乙菁、賴鈺婷、賴國來、賴甘月。(32人)附表三:呂賴萬來之繼承人姓名呂秀絨、蘇再枝、蘇水淼、蘇慧伶、蘇柔、蘇雲雀、張呂麵、呂錦峯、呂錦波、呂小萍、呂創業。(11人)附表四:張呂右之繼承人姓名張賴月春、張錫勳、張騰文、張榮結、李銘堂、李國林、李錦昌、李宥潔、李若菱、施張玉琴、張晶玉、張蔡月雲、張珈銘、施張惠雅、張惠娟、張毓宴、張文瑈、林文、林志崑、林志彥、陳堯麒、陳堯麟、陳堯通、陳麗卿、林秋梅、陳香金。(26人)附表五:賴呂娥之繼承人姓名賴潤苗、賴楊新茶、賴昭榮、賴昭雄、賴昭卿、賴昭以、吳賴綉琴、賴秀英。(8人)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