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請人 蕭坤松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公司土地之處分業與新富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完成買賣程序,現就資產進行處分,為求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經股東決議,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102年5月28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影本各乙份,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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