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97號聲請人 范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田書旗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本件本票發票人 非田書旗 ,田書旗僅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