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己○○
戊○○丙○○乙○○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庚○○即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