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告 張辰聿 被告 彭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間之記載,應更正增列一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得裁定更正(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第71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73年度台抗字第7號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就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已於判決理由中有所表示,但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應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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