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靖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看守所內已深切反省自身行為,並於審理均自白犯罪,且被告極需返家安排年幼子女之日後照顧事宜,被告定將準時到案接受執行,絕無逃亡之可能,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靖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該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10
2年度訴字第356號審結,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該案於10
2年5月27日移審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被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2年6月11日院鎮刑星102抗630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乙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即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薛嘉珩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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