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鍾珮玟 被告 陳慶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97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