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0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