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秋玲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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