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黃彥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態樣及所侵害法益與附件其餘各罪迥異,核無責任重複非難之問題,定執行刑時不宜再予減免;而附件編號2至8所示之罪,分別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受刑人所為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不高,且部分犯罪時間甚為接近,尚難認受刑人主觀上具備特別之惡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受刑人黃彥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