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蔡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強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⑵提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及原因事實之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