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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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蔡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