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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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蔡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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