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請人 俞華國 (即 俞小龍 之繼承人)

代理人 李沛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為元旦例假日,故順延至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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