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俞華國 (即 俞小龍 之繼承人)

代理人 李沛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8

1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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