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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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