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01號聲請人 洪榮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春池 、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 林建安 於發票日時,具有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或提出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春池及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林建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