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債權人 李豐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建鴻莊碧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建鴻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遷出國外、莊碧珍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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