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告 傅伴紅 被告勝蜂企業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