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林家卉 送達代收人 萬麗真 被告 高啓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周素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