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祐玉受刑人劉松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祐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祐玉因受刑人劉松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22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