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債權人 宋明彥 即石川洗染商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育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債務人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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