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蕭瑞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蕭瑞仁分別於民國94年1月11日及100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一)新臺幣240萬元及(二)新臺幣70萬元。
借款期間(一)15年及(二)5年,(一)自民國9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17日止及(二)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1日止。每期一個月。還本付息方式(一)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二)每月21日(遇例假日時,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交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之應付利息,並同意本行得免憑借款人存摺及取款條,逕行由借款人存款帳戶扣償上述融資利息。倘無存款或存款不足抵償應付利息時,本行將存款不足抵償應付利息之金額在前開融資額度及期限內,逕行辦理融資,以抵償借款人應付之利息。但因本行辦理前述應付利息之融資,致融資金額超過融資額度時,借款人應即償還其超額部分。不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時,願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滾入融資本金。
計息方式(一)新臺幣240萬元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4年1月17日起至95年1月1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3%加0.57%計算,計為年利率2.10%,機動調整。自95年1月17日起至96年1月1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3%加0.77%計算,機動調整。並自96年1月17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二)新臺幣70萬元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73%計算,計為年利率3.10%;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財夠
力融資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3年03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新臺幣666,686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㈢100年12月9日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第151條規定申
請債務前置協商,首期繳款日101年1月10日,還款結束日為115年12月10日,計180期,年利率為5%,餘按原契約約定按期繳納清償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債務人若未依協議清償者,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權按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行使訴追。
㈣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瑞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3%│││87700││5月17日起│││││元│││││├──┼───┼─────┼──────┼──────┼───────┤│002│新臺幣│蕭瑞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0%│││578986││3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瑞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700││6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蕭瑞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8986││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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