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洪寶川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 張贊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