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被告 柯閔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閔鑫及訴外人 柯風聲 發支付命令,嗣原告對柯風聲部分撤回聲請,被告柯閔鑫部分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1,254元,應繳裁判費36,8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36,338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10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