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武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武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1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
5年度偵字第36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供參。而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日晚間11時許為警查扣之梅錠1顆,經檢驗結果,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0.9472公克,取樣0.9472公克,驗餘量0公克,均鑑定用罄),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紙在卷可憑(見105年度偵字第36337號卷第12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惟該顆梅錠既因鑑驗全部耗盡而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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