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劉洧瑔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洧瑔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其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3,250元(含加班費、獎金、津貼),已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並有薪資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則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固無疑義。惟查債務人與其配偶 林娜惠 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且債務人名下除有西元1994年出廠、殘餘價值甚微之機車一部外,別無其他財產,而債務人之配偶林娜惠則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目前無業、無所得收入,亦無財產等情,有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為憑,則債務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有賴債務人扶養,堪可認定。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並依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裁定所載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認列生活開銷,經扣除後,債務人之每月收入僅餘2,188元可供清償債務。準此,在無其他親友資助下,債務人能否長期順利履行所提每月5,264元之更生方案,實滋疑義。況經本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使債務人及債權人就此表示意見,債務人已表示願意轉入清算程序,另多數債權人對此亦未為反對之陳述。從而,本件不符合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