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鍾茂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朝清 等3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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