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將繕本直接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