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將繕本直接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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